根据宪法及监察法的相关规定应监察委员会可以监督的对象不包括
你的太监问题是问题吗?
按《监察法》
第十一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监察委员会监察的对象包括哪些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
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释义本条是关于监察对象范围的规定。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用法律的形式把国家监察对所有行使公权力公职人员的全覆盖固定下来。七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并可以对本级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派出监察机构和监察专员。监察委员会的性质是什么?????????????????????????????????????????????????????????????监察法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根据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部署,监察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
综上所述,监察委员会监察的对象的相关问题已经明确指出,如需更多了解建议到相关部门了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条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监察委员会的监督对象不包括
基本定义
监察对象是指《行政监察法》规定的接受监察机关监察的组织和个人。根据《行政监察法》第二条的规定,监察对象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对象人员
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家管理机关,是国家机关的一种,它是由国家依法设立并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掌管行政事务的机关。一般来说,构成各行政机关内部的各单位,称为行政机构,综合各行政机构的整体,则为行政机关。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机构是我国国家行政机关。他们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其监督。
国家公务员是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是指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及其他经国家行政机关以委任、派遣、聘任等形式批准从事公务的人员等。
误区
2010年修订的行政监察法进一步扩大了监察对象的范围、明确了对监察对象的处理规定。但在实践中,一些同志仍对特定的情形下的监察对象的界定等问题存在模糊认识,时常走一些误区。
误区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均属于监察对象
有同志认为,根据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行政监察法第五十条规定,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具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其工作人员应属于监察对象。对此,根据行政监察法第二条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和中央组织部《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所应具有的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不仅包括政府系统具有的行政管理职能,还包括党委系统担负的党的领导机关工作职能。其中,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属于监察对象,而担负当的领导机关工作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则不属于监察对象,如中央党校中从事教学管理的人员经批准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但这人类不属于监察对象。
误区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的非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均不属于监察对象
有同志认为,根据行政监察法第二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属于监察对象,而非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则不属于监察对象。对此,根据行监察法第二条、第五十条规定,上述单位如具有法律、法规授权或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则无论其工作人员是否由国家机关任命,只要其从事公务,便属于监察对象;前述情形之外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的非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一般不属于监察对象,但如果这些人员本应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但因某种原因未经国家行政机关履行任命手续的,其仍属监察对象,这在监察部《关于对未经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任命的企业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行政负责人员管辖问题的答复》中有明确规定。比如,根据义务教育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校长应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但实践中有的直接由教育部门党组(党委)任命,在这种情形下,这类校长也属于监察对象。
误区三:国家行政机关中工勤人员均不属于监察对象
有同志认为,根据行政监察法第五十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或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中包括工勤人员在内的从事公务人员,均属于监察对象,但该规定并未对国家行政机关中工勤人员是否属于监察对象作出规定,故这类人不属于监察对象。对此,根据行政监察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五十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中的工勤人员如具体从事行政管理工作,表明其工作已经国家行政机关审核同意,他们与国家行政机关聘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合同工、临时工并无实质性不同,此时,这类工勤人员相当于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可作为监察对象。然而,对那些未具有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工勤人员,则不宜作为监察对象。
误区四:对经查证构成违纪的监察对象均可作出给予其处分的监察决定
有同志认为,根据行政监察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经查证构成违纪的监察对象,均可作为给予其处分的监察决定。对此,根据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对经查证对构成违纪的监察对象,如其适用政纪处分,可以作出给予其处分的监察决定;但如其不适用政纪处分,则不能作出该决定,只能提出给予其他处理的监察建议,如对经聘用或通过劳务派遣方式审核同意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合同工、临时工等,便不能作出给予其处分的监察决定。
监察委员会监察对象不包括
监察委员会监察对象不包括党政机关以外的,与公共服务相关的人员,如外资企业领导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八条 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
第十九条 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监察委员会不可以监督的对象
县法院院长。
监察委员会监察的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会代表、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仲裁员等、其他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中依法从事领导、组织、管理、监督等公务活动的人员。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在宪法中增写监察委员会一节,是对我国政治体制、政治权力、政治关系的重大调整,是对国家监督制度的重大顶层设计,顺应了把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的迫切要求,反映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成果。
贯彻了党的十九大关于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大部署,有利于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丰富和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制定监察法、设立国家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提供宪法依据,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重要保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监察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