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新经济包括什么

四新经济指“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经济形态,是在新一代信息技术革命、新工业革命以及制造业与服务业融合发展的背景下,以现代信息技术广泛嵌入和深化应用为基础,以市场需求为根本导向,以技术创新、应用创新、模式创新为内核并相互融合的新型经济形态。

四新经济具有不同的内涵侧重点。

新技术,主要指可实际推广、替代传统应用和形成市场力量的新技术,而不是简单的产品技术或实验室技术。

新产业,主要指以新科学发现为基础,以新市场需求为依托,引发产业体系重大变革的产业。

新业态,主要指伴随信息技术升级应用等,从现有领域中衍生叠加出的新环节、新活动。

新模式,主要指以市场需求为中心,打破原先垂直分布的产业链及价值链,实现传统产业要素重新高效组合。

四新经济的本质是自主创新,关键是转变思想观念。

四新经济本质是自主创新,四新经济具有渗透性、融合性、轻资产、高成长、动态变化、基础环境依赖等特性,更加注重无形资产、核心团队、智慧发展和核心竞争力。

四新经济是政府经济工作思路和方式的根本性转变,是转方式、调结构及化解产能过剩的重要抓手。这主要体现在,一方面,“四新”经济要求勇于打破思维定式,消除传统条块式管理与其发展存在的冲突。

另一方面,“四新”经济隐含着生态文明和包容性发展,推进中不做顶层规划,不分传统和现代,不规定统计口径,不锁定范围和发展内容,不固定推进模式和方法。“四新”要去产业定位论,只提出发展方向,不确定具体产业内涵,留下未来发展空间。

海东市促进拉面产业发展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扩大拉面产业规模,提升品牌价值,优化发展环境,促进就业创业,推动拉面产业成为海东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产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海东市拉面产业及其相关生产、加工、经营、服务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促进拉面产业发展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示范引领、融合发展的原则,推动拉面产业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发展。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拉面产业发展,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拉面产业发展配套政策,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将产业促进、品牌推广、服务保障等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县(区)人民政府安排部署,做好拉面产业数据统计、信息公布、从业人员家庭留守儿童、妇女、老年人服务等相关工作,并确定专人负责。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促进拉面产业发展相关工作。第五条 市、县(区)地方品牌产业培育促进部门为拉面产业发展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综合协调、指导、服务拉面产业发展;

(二)牵头起草拉面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

(三)组织拉面产业展示、交易、信息、技术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四)协调服务相关拉面企业和经营者返乡投资创业;

(五)指导拉面产业行业协会商会依法开展工作;

(六)市、县(区)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商务、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文体旅游广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乡村振兴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拉面产业发展工作。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拉面产业政策,鼓励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参与促进拉面产业发展宣传活动。

文体旅游广电、地方品牌产业培育促进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在拉面店设置宣传载体等方式,向外界推介我省及海东市生态环境、文化旅游、风土人情、农畜产品、特色饮食等信息。第七条 拉面产业行业协会主动发挥指导、监督、协调作用,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为拉面产业经营主体提供政策咨询、市场信息、产业协作、品牌建设与保护等服务。第二章 产业促进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出台拉面产业经营、物流配送、技能培训、劳务派遣、产品研发等配套政策,通过财政支持和金融、科技、人才扶持,推动拉面产业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数字化进程,促进拉面产业高质量发展。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开发和提供适合拉面产业经营主体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优化营商环境和融资环境。

鼓励和支持征信机构发展针对拉面产业经营主体融资的征信产品和服务,鼓励第三方评级机构开展拉面产业经营主体评级服务。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拉面产业经营主体多渠道推动股权融资,利用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等多种方式直接融资。

建立健全融资担保服务体系,支持金融机构为拉面产业经营主体提供以应收账款、知识产权、存货、机器设备等为担保品的担保融资,具备条件的县(区)探索设立拉面产业担保基金。

支持保险机构开展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业务,开发适合拉面产业经营主体分散风险、补偿损失需求的保险产品。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鼓励金融机构建设拉面产业全产业链线上支付结算平台,加强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合作,形成安全便捷高效的支付结算网络,为拉面产业经营主体提供线上无抵押、免担保信用融资服务。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鼓励拉面产业经营主体通过直营、加盟等连锁经营模式,统一采购、质量、服务等标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引导有条件的拉面产业经营主体通过联合、合作、重组、股份制改造等方式,培育壮大行业龙头企业。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地区资源禀赋,引导拉面产业经营主体进驻产业园区,支持以研发试验、生产营运、创业孵化、人力资源开发、展销展示、资产管理为主的拉面产业总部基地建设。

支持培育拉面产业交易市场,完善技术研发、检验检测、仓储运输、信息管理等配套服务,建立健全供应链体系。

支持构建以拉面原材料为主的农副产品生产加工、冷链仓储、物流配送全产业链,带动本地区特色种养殖产业发展。

支持拉面产业经营主体、行业协会商会及科研机构传承创新拉面制面技艺和饮食文化,开发拉面半成品、成品等系列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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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政策大力扶持保险业务

2021年工程保证保险相关政策发展梳理(第一期)

09:24·工保网

2021年,国家和各省市地区相继发布推动工程保证保险发展的相关政策,不断开展国内城市试点工作。根据以往实务经验可见,发展工程保证保险可以为各建设活动主体提供有效风险保障,未来还可探索建立有效的市场准入筛选、风控管理服务、以完成工程建设本身为最终目的的功能作用,切实推动我国建筑业健康发展。为便于建筑、施工企业、保险领域从业者理解这一趋势,也便于监管机构驱动创新。

本文就2021年全国工程保证保险主要省市政策进行了梳理,首次梳理,主要聚焦安徽、广东、山东、浙江四省,后续还将对其他省市地区进行全面梳理,敬请期待。

国家政策

一、《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

2021年8月1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文件提出:针对工资保证金的替代形式,提出支持“有条件的地区还可探索引入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

二、《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行为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2021年9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行为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文件提出: 金融机构签发并已生效的保函或者电子保函,均可以替代相对应的合法设立的现金保证金,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拒绝接收。

各省市地区政策.

安徽省

《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全面推行工程担保实施细则》

2021年6月30日,安徽省住建厅发布《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全面推行工程担保实施细则》,文件提出: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行银行保函、保证保险等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一律不得拒绝。

《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服务暂行管理办法》

2021年6月7日,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服务暂行管理办法》,文件提出:本办法所指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电子保函、保险电子保函(单))是指委托人通过计算机网络向金融机构发出申请,金融机构以替委托人提供保证为目的,利用数据电文通过计算机网络为媒介,向招标人开立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信用担保凭证。

《淮北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实施办法(试行)》

2021年6月9日,淮北市人民政府发布《淮北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实施办法(试行)》,文件提出:工资保证金缴存实行银行、保险机构保函担保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以银行、保险机构保函方式缴存,开具保证金保函的银行、保险机构应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业银行、商业保险机构。

《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保函服务平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1年6月24日,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保函服务平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文件提出:本办法所指的电子投标保函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的电子保函、商业保险公司的电子保单、担保公司电子担保函。

宣城市《关于转发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全面推行工程担保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1年8月23日,安徽省宣城市住建厅发布《转发关于印发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全面推行工程担保实施细则的通知》,文件提出:各县市区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行银行保函、保证保险等方式缴纳四项保证金,房屋建筑和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保证金原则上优先采用保函方式缴纳。

广东省

《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保证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1年4月9日,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保证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提出: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保证金业务采用现金缴存,银行保函、工人工资支付保证保险(以下简称“支付保证保险”)具有同等效力。

《中山市优化营商环境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2021年8月4日,中山市司法局发布《中山市优化营商环境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文件提出: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

关于转发《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年5月28日,广东省江门市住建厅发布关于转发《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提出:推行第三方担保制度,工资保证金可以现金存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也可以选择银行保函或工人工资支付保证保险的方式替代。我市鼓励通过银行保函、工人工资支付保证保险的方式代替缴存工资保证金。

《关于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的通知》

2021年6月15日,汕头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的通知》文件提出:工程款支付担保原则上可以选择:符合要求的金融机构、保险机构或专业担保机构办理。

《关于推行工程投标保证保险的通知》

2021年1月6日,深圳市住建局发布《关于推行工程投标保证保险的通知》文件提出:现决定在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域推行投标保证金保证保险。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交其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投标保证保险合同或保险单的,应当视同已经缴纳投标保证金。

《阳江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2021年4月9日,阳江市人民政府印发《阳江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文件提出: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工程投标担保、工程履约担保的,应允许投标人自主选择现金保证金、银行保函、保证保险、融资担保公司保函等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形式。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交投标保证金保证保险函的,应当视同已经缴纳投标保证金。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领域推广使用工资支付保证保险工作的通知》

2021年 1月1日,肇庆市住建部推行实施《关于加强建筑工程领域推广使用工资支付保证保险工作的通知》,文件提出:请各企业认真贯彻执行,推广使用工程保证保险。为切实落实为企业减轻负担,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功能,保障建筑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

2021年8月17日,珠海市人社部、住建部等七个部门联合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文件提出: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银行类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替代,有条件的地区还可探索引入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

山东省

《关于在全省房屋建设和市政工程领域全面推进保证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2021年9月1日,山东省住建厅等部门发布《关于在全省房屋建设和市政工程领域全面推进保证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文件提出: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依法需要提供投标、履约、工程质量和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建筑市场主体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现金、保证保险或银行保函任一形式缴纳,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应带头采用保证保险方式缴纳,其他投资项目凡是能够通过保证保险方式缴纳的,建设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一律不得拒绝。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的通知》

2021年9月17日,山东省财政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的通知》,文件提出:鼓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结算方式等情况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并在采购文件中事先明确。采购人不得以供应商事先提交履约保证金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拒收供应商以银行、保险公司出具保函形式提交的履约保证金。

《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通知》

2021年2月1日,山东省淄博市住建局等相关部门推行实施《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通知》,文件提出:工程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保险保单、现金等形式。淄博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全面推行银行保函、保险保单等替代现金方式的担保,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排斥、限制或拒绝。

《关于全面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的通知》

2021年4月29日,日照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全面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的通知》,文件提出:发包人(建设单位)可自主选择以下方式中任意一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保证保险保单、融资性担保公司保函等非现金形式。

《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履约保证保险工作的通知》

2021年5月12日,济南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履约保证保险工作的通知》,文件提出:对需要提供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企业可自愿选择以保证保险、银行保函等形式提供。鼓励在我市设有分支机构、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的保险机构,开展履约保证保险业务。

《关于在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全面推进保证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2021年9月9日,菏泽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在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全面推进保证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文件提出:菏泽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依法需要提供投标、履约、工程质量和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建筑市场主体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现金、保证保险或银行保函任一形式缴纳,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应带头采用保证保险方式缴纳,其他投资项目凡是能够通过保证保险方式缴纳的,建设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一律不得拒绝。

《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保函服务暂行规定》

2021年10月27日,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保函 服务暂行规定》,文件提出:本规定所指电子保函是指,担保机构以替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履行赔付责任保证为目的,利用数据电文通过网络,向投标人开立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信用担保凭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的电子保函、保险公司的电子保单、担保公司电子担保函)。

《关于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2021年11月15日,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文件提出:推行工程担保和保险制度,对建设领域四类保证金,凡是能够通过保函、担保或保险方式提供的,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不得拒绝。

《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质量保证保险工作的意见(试行)》

2021年7月30日,烟台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质量保证保险工作的意见(试行)》,文件提出:在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承发包活动中,承包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工程质量保证金、保证保险、银行保函任一形式作为工程质量保证,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限制使用。

浙江省

《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发展的实施意见》

2021年1月29日,浙江省住建厅、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发展的实施意见》,文件提出:鼓励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运用保险手段增强防范风险能力。全面推行以工程保函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工程质量保证金。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

2021年2月26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文件提出:进一步发挥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在全省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中的枢纽作用,为交易信息汇集、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提供服务。大力推进工程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替代现金保证金,加快工程担保信息平台建设,推广保证金电子化。

《金华市建筑业改革创新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

2021年11月29日,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金华市建筑业改革创新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文件提出:全面实行工程保证保险制度,涉及工程建设的各类保证金,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拒绝企业选择使用保险或保函。建筑业企业履约担保实施信用差异化管理,逐步取消工程咨询服务类企业的履约担保要求。

沈阳市优化营商环境办法

第一条 为了优化营商环境,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根据《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营商环境建设和监督等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营商环境建设和监督等具体工作。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营商环境建设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尊重市场规律、崇尚发展创新、开放包容、互利共赢的营商发展环境。

新闻媒体应当按照客观、准确、及时的原则,创新宣传方式,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舆论监督。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清理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对与建设国际化营商环境要求不符的、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并向社会公布。第六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展会、电子商务等领域知识产权执法力度,完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的衔接。第七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自由港,吸引海外人才来本地区创新创业。第八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环境保护,提高环境保护管理水平和效率。鼓励企业实行国际通行的环境和能源管理体系标准认证,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和技术,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第九条 依法平等保护本地企业和外地企业的合法权益。凡对本地企业开放的市场领域,不得限制外地企业进入。不得要求外地企业在本地开展经营活动时设立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禁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严厉查处滥收费用、强迫交易等行为。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标准和监督管理要求明确、有关领域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第十条 除个体工商户外,企业应当依法按照自愿原则迁移。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禁止下列行为:

(一)以享受优惠政策为目的的企业非正常迁移;

(二)地区间争抢存量税源户;

(三)变相施压,违背企业意愿,强制推进企业迁移的行为;

(四)设置附加条件、增加审批流程、变更申请要件、超时办理企业迁移、不积极配合服务企业、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五)其他危害企业自愿迁移的行为。第十一条 鼓励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等参与营商环境建设,推动行业协会、商会等制定行业管理标准和行业公约,加强行业自律。第十二条 有关机关及其部门制定经济政策,起草或者提请制定涉及投资者或者企业重大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各种形式深入听取相关企业意见和建议,对企业提出的合理性意见和建议应当予以采纳。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持政策的连续和稳定,其依法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招商引资书面承诺等,不得随意改变。因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确需撤回或者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第十四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整合信用信息资源,构建统一、公开的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收集市场主体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形成的与信用状况有关的贷款、担保、合同履行等交易记录,以及环境保护、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档案及查询制度,依法提供免费查询服务。第十五条 投资者、企业依法享有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并有权咨询有关情况以及查阅、复制有关资料,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提供。第十六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事项外,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其职责内容、工作程序、服务承诺、行政执法等履行职责的政务活动事项,通过政府网站、部门网站、办事指南,以及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第十七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权责清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将行使的行政职权及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办结时限、对应责任等以清单形式向社会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

权责清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发生调整的,应当及时更新,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