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拘留所和看守所的区别具体是什么

拘留所和看守所的区别:1、法律依据不同2、性质界定不同。3、羁押对象不同。拘留所羁押的对象是治安拘留的人以及法院决定司法拘留的人;看守所羁押的对象是依法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余刑在三个月以下的已决犯。4、法律监督不同。5、羁押时间不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二、看守所和拘留所的区别在哪里?哪种可以被探视?

拘留所和看守所的区别如下:

1、不同的法律依据

拘留所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设置的;而看守所是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看守所条例规定设置的。

2、不同的法律性质

拘留所羁押的是受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因此拘留所是国家行政羁押机关;而看守所羁押的是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及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已决犯,因此看守所具有刑事羁押机关的性质。

3、不同的羁押对象

拘留所羁押的对象是治安拘留的人以及法院决定司法拘留的人。看守所羁押的对象是依法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已决犯。

4、是否有法律监督不同

看守所的监管活动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而拘留所的监督则无明文规定。

行政拘留、治安拘留可以探视,但如果是刑事拘留的,在拘留期间是不能探视的。

扩展资料:

1、行政拘留的,可以提前预约探视。在拘留所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探视。

探视时,可以携带必要的生活用品、衣服、食品(需拘留所民警检查同意),其他东西不得送至被处罚人。

2、刑事拘留的,近亲属在其拘留期间不可以探视,但律师可以作为辩护代理人进行探视。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律师会见被拘留人还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三、看守所和拘留所的区别

拘留所是依据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条例和相关规定而设置的羁押场所,由公安部门统一负责管理;

拘留所是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设置。而看守所是对罪犯和犯罪嫌疑分子临时羁押的场所。

拘留所和看守所的区别有:

1、【法律依据】不同。拘留所是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设置;而看守所设置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和《看守所条例》的相关规定。

2、性质界定不同。拘留所羁押的是受行政拘留处罚的人,所以拘留所是国家行政羁押机关;而看守所羁押的是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及余刑在一年以下的已决犯,所以看守所具有刑事羁押机关的性质。

3、羁押对象不同。拘留所羁押的对象是治安拘留的人以及法院决定司法拘留的人。看守所羁押的对象是依法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余刑在一年以下的已决犯。

4、法律监督不同。看守所的监管活动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而拘留所的监督则无明文规定。

【【法律依据】】

《看守所条例》第二条,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

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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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拘留所和看守所有什么区别

拘留所和看守所有以下的5个不同点,主要体现在:1、拘留所和看守所法律性质不同;2、拘留所和看守所适用对象不同;3、法律依据不同;4、适用目的不同;5、适用机关不同。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如果行为人存在着两种以上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那么公安机关需要分别决定,并且合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拘留所条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拘留所。拘留所的设置和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五、拘留所和看守所有什么不一样

拘留所与看守所是两个不同性质的关押场所,它们的关押的对象、时间期限、会见和不得羁押的情况都不相同,具体区别如下:

1、两者关押的对象不同,拘留所关押的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因此受到行政拘留的人;而看守所关押的是依法被刑事拘留、或者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

2、两者关押时间不同,关押在看守所里的人,是有可能被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也有可能会被批准逮捕;而拘留所关押的最长时间是15天。

3、两者的会见权不同,在拘留所关押的人,是可以会见家人;而在看守所被关押的人,不可会见家人但可会见代理律师。

4、关于不得关押的对象有所不同,根据看守所条例的规定,不予收押的人有:精神病或患急性传染病的;有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七十六条 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拘传期限届满,未作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决定的,应当立即结束拘传。